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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铁锤袭警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冤不冤?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近日,有自媒体替自家人喊冤,称对“判决结果却让人失望到愤怒——开枪民警张某某竟被判“玩忽职守罪”!”。究竟是怎么的一份判决,怎样的案情,法萌君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查找,判决内容概括如下:




(2017)辽0203刑初309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载明,根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7月3日18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值班巡警被告人张某某及辅警林某某、巡防曾某收到110指挥中心派发的警情到达报警现场。被害人王某见警车到达后,赤裸上身、挥舞着一把铁锤走向警车。张某某见状后,掏出配发的92式手枪,打开保险,将子弹上膛,并持枪走下警车,与王某在警车左后部相遇。张某某将枪口指向王某,命令王某将铁锤放下,王某将铁锤以抛物线轨迹抛向张某某右后方,未击中张某某。王某又向张某某靠近,张某某伸出左手阻挡王某靠近,王某用右手与张某某的左手推搡,并用肩膀和胸膛撞向张某某,此过程中张某某连续击发手中枪支两次,王某因头部、臂部中枪倒地,几秒后张某某又将枪口朝斜上方击发枪支一次。枪击造成王某中枪死亡,围观群众袁某某腿部中枪,重伤轻伤各一处。


2017年8月9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7.3事件善后工作组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给付王某家属救助金人民币1875000元。2018年2月8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7.3事件善后工作组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给付袁某某救助金人民币1700000元。王某家属及袁某某对张某某的执法行为表示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使用枪支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已将铁锤抛出,手中无其他凶器,暴力程度明显降低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等措施,并违规击发枪支,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围观者)受伤的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张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且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根据本案的综合情况,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尽管有推搡情节,“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已将铁锤抛出,手中无其他凶器,暴力程度明显降低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仍然连开两枪,造成王某死亡,又开一枪,造成围观者重伤,由此造成公安机关赔付了3575000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刑罚》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使用武器规定,造成一死一重伤,国家300多万元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其投案自首,且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考量,免于刑事处罚,已经是最低量刑了。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的规定,公务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


公安机关民警处理治安警情,现场情况确实瞬息万变,危险不可预测,不少民警因此牺牲在了警情一线,不少媒体痛惜惋惜,纷纷发出了“敢于拔枪”的呼吁,但是,呼吁“敢于拔枪”不代表拔枪不受纪律法律监督裁决。


法治建设,平安中国需要公安民警敢于亮剑,该出手时就出手,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更需要依法依规的“敢于拔枪”,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那些一见到同行被处分就抱怨,甚至怒怼法院判决的自媒体,实则对立了纪律法律对执法者的保护和监督的关系,除了情感宣泄之外,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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